电动自行车充电须明码标价,明年1月起实施-凯发一触即发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8月16日,记者走访佛山多个小区,发现部分充电桩并未明码标价,受访居民认为新规有助规范充电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8月16日,记者在禅城汇博星辰小区走访,居民楼下设置了共享充电桩。充电桩左侧支架上张贴着使用说明,其中第4条明确标注充电计费方式及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按0.4元/小时、0.2元/半小时起收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为了充电安全,我家电动自行车平时都在这里充电,收费还是比较清楚合理的。”居民宋女士一大早把电动自行车推到充电桩内,充了4个小时,花费1.69元,其中有0.09元是商家提供的“充电守护”服务,“这是可以自由勾选的,不是强制消费,而且价格也不贵。”

随后,记者还走访了同济路、祖庙路等地的充电桩,发现充电设备较完善的充电桩有标出收费标准,但部分仅设置了充电插座的充电桩则需要扫码进入充电页面才能知道收费标准。同时,不同充电桩收费标准不一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不少居民反映充电收费偏高。

对于《通知》要求实行价费分离和严格明码标价,宋女士等受访居民纷纷表示赞同,认为充电收费明码标价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通知》还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文图|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编辑 | 黄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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